組織章程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履保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臺北市短期補習班履保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以提高補習教育品質,保障補習教育消費者權益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促進補習教育業提高社會教育品質。
2、協助及保障補習教育消費者之權益。
3、管理及運用會員提繳之補習教育品質履約保證金。
4、舉辦培育補習教育專業人才之研習會,辦理師資認證、人才培訓,並協助會員與國內外教育相關人士交換經
營、管理之交流。
5、補習班因財務問題或其他原因致其補習服務無法提供,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其無法提供補習服務時起六個月
內向加入本協定之性質相近之補習班(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原則)換取等值之服務(不包括原補習服務之贈
品或贈送課程);等值之服務除依一般方式授課外,得以多元之教學方式辦理。
6、協助推廣補習教育活動。
第 二 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團體會員:凡經台北市、新北市政府主管官署核准立案,有固定班址(在台北市、新北市),設班招生教學者填具入會
申請書,並以其核准有案的設立人或委託之班主任,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
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永久會員:一次繳納十年常年費之團體會員,為永久會員。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
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3、會員滯繳會費經催告三個月後仍未補繳者。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不具上述之權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
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
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團體之解散。
8、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2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
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2、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聘免工作人員。
6、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
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
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
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開會期間如遇到人力不可抗拒之情況,如法定傳染病疫情提升管制社交範圍無法舉辦時,得採用(電子通訊及郵件投票)方式投票產生該屆理監事。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
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 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
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一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
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
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四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
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開會期間如遇到人力不可抗拒之情況,如法定傳染病疫情提升管制社交範圍無法舉辦時,得採用(電子視訊)方式舉辦該屆會員大會。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團體會員: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500元。
2、常年會費:新台幣2400元。
3、履保合基金:3000元入會繳交一次,補習班註銷可無息退還。
4、事業費。
5、會員捐款。
6、委託收益。
7、基金及其孳息。
8、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
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
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九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107年6月25日北市團字第1076014087號函准予設立
107年8月11日經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10年2月23日經本會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章程第五章、第三十四條、第3條(聯合)基金為(履保)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