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
本條文節錄自「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以臺教社(一)字第1070007441B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7月1日起生效
乙方提供履約保證機制,應就下列方式之ㄧ為之,所為履約保證內容,應記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但乙方採按月繳納方式收取費用者,不適用履約保證機制之規定:
□ 乙方應就收取費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依規定交付___ (信託業者名稱)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乙方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期間之比例(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乙方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乙方同意其受益權歸屬甲方或甲方之受讓人。前開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簽約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 乙方已經___ (金融機構名稱)就收取費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簽約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少一年)。
□ 乙方已加入由_______(履保協會名稱)辦理之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協定(履保協會會員編號_______),如乙方因財務問題或其他原因致其補習服務無法提供,甲方得於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其無法提供補習服務時起六個月內向加入本協定之性質相近之補習班(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原則)換取等值之服務(不包括原補習服務之贈品或贈送課程);等值之服務除依一般方式授課外,得以多元之教學方式辦理。
□ 其他經教育部同意之方式(須敘明該履約保證方式內容及教育部許可同意公文文號)。
本協會依據該條文於補習班因財務問題或其他原因致其補習服務無法提供,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其無法提供補習服務時起六個月內向加入本協會之性質相近之補習班(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原則)換取等值之服務。(不包括原補習服務之贈品或贈送課程);等值之服務除依一般方式授課外,得以多元之教學方式辦理。